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付春杨和武汉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春杨,武汉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073号原告:付春杨。委托代理人:XX,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7号。法定代表人:何仁池。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春杨诉被告武汉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春杨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春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春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付春杨负担。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小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