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德军与黄译元、孙滨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军,黄译元,孙滨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军,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文菁,莱州市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译元(曾用名黄秀民),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滨永,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德军与被执行人黄译元、孙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德军以本院(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译元、孙滨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译元、孙滨永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福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