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海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海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557号原告宜兴市海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法定代表人杜定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志伦,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甲3号德润大厦B座8层。法定代表人孙国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海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华公司)与被告泰戈特(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华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海华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华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海华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花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