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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联社,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某联社。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宇杰书记员  于海亮书记员  于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