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恒、王华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恒,王华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王恒,居民。被申请人:王华国,居民。申请人王恒要求宣告王华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恒以王华国于2015年4月10日中风入院,医院诊断为脑梗塞,经过治疗,其身体状况瘫痪在床,神志不清为由,要求宣告王华国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查,王华国(公民身份号码××,XX,与申请人王恒系父子关系。)王华国于2015年4月10日中风入院,医院诊断为脑梗塞,经过治疗,其身体状况瘫痪在床,神志不清。本院认为,王华国于2015年4月10日中风入院,医院诊断为脑梗塞,经过治疗,其身体状况瘫痪在床,神志不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申请人申请宣告王华国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王华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二、指定申请人王恒为被申请人王华国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雄军审 判 员 徐宇娟人民陪审员 林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