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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祺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兆风、熊爱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兆风,熊爱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祺民初字第17号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866775—4。法定代表人:杨选军,理事长。被告谭兆风,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熊爱成,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谭兆风、熊爱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谭兆风、熊爱成下落不明,且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通知,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