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永生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永生,彭兰凤,高金保,高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20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永生,男,汉族,1961年8月4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兰凤,女,汉族,1961年3月13日出生,新兴隆达超市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金保,男,汉族,1947年3月30日出生,北京市密云县潮白河林场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伟,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北京市地铁运营三分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吴永生因与被申请人彭兰凤、高金保、高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永生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证据的条件下,自行在公有土地上建房并加盖二层小楼,对申请人的合法有证房屋造成阳光遮挡、监视及潜在的危险、侵害。物权法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有权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西城法院审判员故意诱导我写起诉状,等于我又重新起诉,以此掩盖西城法庭故意拖延两年半不办案,不执行一中院的裁定书继续审理案件的事实。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现场勘察,认定彭兰凤、高金保、高伟的自建房屋并没有对吴永生房屋的采光造成明显妨碍,吴永生要求拆除该自建房屋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妥。审理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吴永生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吴永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永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