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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瑞田钢业有限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瑞田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460号。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田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城东工业园区。管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上诉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签订地为四川省德阳市,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现苍南法院已经受理了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由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