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X与被执行人袁X、栾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袁X,栾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董X。被执行人袁X。被执行人栾X。申请执行人董X与被执行人袁X、栾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X、栾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袁X、栾X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董X欠款4344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被执行人袁X、栾X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董X29448元。对于余下全部债权(包含利息),申请执行人董X全部放弃。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振安民三初字第002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552元,被执行人袁X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