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通河县森防有限责任公司与通河县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通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河县森防有限责任公司,通河县人民政府,通河县龙口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依行初字第2号原告通河县森防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址通河县通河镇新建街。法定代表人杜一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瑛伟,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通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通河县通河镇大通河街。法定代表人李继明,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如珠,通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立国。第三人通河县龙口林场,所在地址通河县蚂螂河乡。法定代表人邢朝凤,职务场长。委托代理人赵忠林,黑龙江赵忠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通河县森防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被告通河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关于注销通河县森防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通知》并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通河县森防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通河县森防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河县森防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河县森防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熊双龙审判员 张艳红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