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前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贾立波诉被告李东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前诉前保字第17号申请人贾立波,男。被申请人李东辉,男。申请人贾立波因与被申请人李东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东辉的工资收入即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全额冻结,期限六个月。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贾立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东辉的工资收入即银行存款1500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贺子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