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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行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黎任忠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防市行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黎任忠。被申请复议人上思县华兰乡那岩村枯宿屯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吴焕敢,组长。被申请复议人上思县华兰乡那岩村枯宿屯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黎善国,组长。申请复议人黎任忠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上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经复议认为,上思县华兰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华政决(2014)2号上思县华兰乡人民政府关于那岩村枯宿屯“甲同山”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违法情形,且该处理决定送达后,申请复议人黎任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现被申请复议人上思县华兰乡那岩村枯宿屯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执行该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上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申请复议人黎任忠请求撤销上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上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以及上思县华兰乡人民政府华政决(2014)2号处理决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维持上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上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上思县华兰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华政决(2014)2号关于那岩村枯宿屯“甲同山”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凌旭芳代理审判员  栾彩云代理审判员  陈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