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玉连与谢瑞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连,谢瑞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连,女,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谢瑞堂,男,住武夷山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连与被执行人谢瑞堂追偿权纠纷的(2014)武民初字第37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柯建国审判员  陈建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