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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与被告陈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陈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负责人刘培敏,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学东,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原籍江苏省,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与被告陈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莱州市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峰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国树强审判员  王培盛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