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非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非执字第86号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昌黎镇三街朝阳东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刘长江,男性,43岁,1972年2月29日出生,地址昌黎县荒佃庄镇后双坨村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决定。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号决定符合(或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号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袁利审判员刘彦良审判员马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洪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