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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海法执字第00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余永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永兰,刘瑞,刘悦,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执字第00254-4号申请执行人:余永兰。申请执行人:刘瑞。申请执行人:刘悦。被执行人: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幢****室。组织机构代码:55119469-X。法定代表人:钱成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余永兰、刘瑞、刘悦与被执行人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武海法执字第00254-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并实际扣押了原属被执行人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永益5”轮,现因该轮已被本院依法变卖且移交给了买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属被执行人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永益5”轮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孔令刚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