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民富与许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富,许小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243号原告王民富,男,61岁,汉族,高平市人。被告许小中,又名许晓忠,男,40岁,汉族,高平市人。原告王民富诉被告许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民富、被告许小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民富诉称:原告与被告相识,2007年夏,被告以其投资修路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以后几年间又以在大路旁建房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多次,总共借了原告35万元。在此期间,原告一直追要被告返还,但被告每次只换欠条,但拒绝返还,原告请法院判决归还。被告许小中辩称:借条是其给原告出具的,但其都不是自愿的,是被逼的,是其生病时神志不清时原告让我写的条据。其实际上只借了原告5万元,已经归还了2万元。原告提供2013年1月8日许小中欠到王民富现金35万元的欠据1支。当庭质证时,被告许小中对该条据认可是其所写,但辩解是其生病时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民富与被告许小中相识多年。2007年被告许小中陆续借到原告王民富现金15万元,后逐次换条时累计至2013年1月8日止,被告许小中为原告王民富写有欠据一支,计35万元款,但被告辩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2013年前后,被告归还原告王民富现金13980元。庭审中,原告王民富表示愿意只要求被告许小中归还本金15万元,利息可以放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相处多年,且双方有经济上的交往,被告欠原告款是客观存在的。被告许小中辩解说其所写欠原告35万元欠条非自愿,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陆续借原告本金15万元,应当是客观的,且原告亦表示只要被告归还本金15万元,利息予以放弃,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小中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民富欠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许小中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耀光审 判 员 李治国人民陪审员 姬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车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