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玉山·阿力木、再图古丽·吾守尔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玉山·阿力木,图古丽·吾守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953号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库尔勒市青年路16号被执行人玉山·阿力木,男,维吾尔族被执行人再图古丽·吾守尔,女,维吾尔族申请人库尔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玉山·阿力木、再图古丽·吾守尔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行执字第64号行政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46602元、执行费5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通过银行扣划将部分案件款支付给申请人。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行执字第6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46602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胡 新 安助理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玉 素 甫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