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虞市亿兴染料化工有限公司、黄海根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虞市亿兴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催字第3号申请人上虞市亿兴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虞市亿兴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期间,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一份,号码为32677984已经找到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虞市亿兴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的汇票已经找到,并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本院应对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停止支付通知书,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上虞市亿兴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