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常淑芳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槐务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淑芳,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槐务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常淑芳。被告: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槐务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负责人:王涛,村主任。经审查,原告常淑芳诉被告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槐务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所诉被告主体名称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淑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文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