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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怀有等与赵玉全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怀有,宗淑荣,赵玉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怀有,男,1947年11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宗淑荣,女,1950年5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玉全,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鹏翀(赵玉全之子),1982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凤(赵玉全之妻),1955年11月11日出生。上诉人赵怀有、宗淑荣因与被上诉人赵玉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2月,赵怀有、宗淑荣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赵玉全是同村前后院邻居,我们居住在后院,赵玉全居住在前院。2014年3月10日,赵玉全翻盖房屋,将渣土堆于我们家房前,该行为堵塞了我们家的排水管道,造成雨水浸泡我们家的房墙,且该渣土在我的宅基地批示范围内,赵玉全翻建后的正房北面西数第一扇窗户正对着我们家洗澡间的窗户,侵害了我们的个人隐私,赵玉全正房后面的抽油烟管排出的油烟在接触我们家的南厢房的墙后,会形成油层,在我们进入我们家与赵玉全家之间的胡同进行掏厕所时,会蹭在我们身上油烟灰。我们一是要求赵玉全将其堆放的渣土移除,二是要求赵玉全堵死其家正房北面西数第一扇窗户,三是要求赵玉全堵死正房后的抽油烟管,四是要求诉讼费由赵玉全负担。赵玉全在原审法院辩称并反诉称:赵怀有、宗淑荣的陈述与事实并不相符,我家的老房是1978年建造,建造老房就留有后窗户,赵怀有、宗淑荣是2011年才建的南厢房,他们在南厢房的南边留有的窗户侵犯了我家的隐私。我们反诉一是要求赵怀有、宗淑荣在我的房屋东墙外的过道清出一条排水沟,让我房后的滴水及东房山流出的雨水能够流出,二是要求赵怀有、宗淑荣堵死其南厢房南边的两扇窗户,三是要求诉讼费、反诉费由赵怀有、宗淑荣负担。赵怀有与宗淑荣在原审法院就反诉辩称:对于赵玉全的反诉请求,我们不同意其主张。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怀有与宗淑荣为夫妻关系,赵怀有、宗淑荣与赵玉全为前后院邻居,赵怀有、宗淑荣居后院,赵玉全居前院,赵怀有、宗淑荣家的南厢房与赵玉全家的正房形成一个胡同。赵玉全家的老房建于1978年前后,该老房存有北窗户。2011年赵怀有、宗淑荣建造了南厢房,该南厢房留有南窗户。2011年8月赵怀有、宗淑荣将自家门前胡同(即赵玉全家房屋东侧胡同)内的道路垫高。2014年赵玉全在老房原址上翻建了正房四间,该正房留有北窗户,在翻建正房的过程中,赵玉全将部分渣土留在了赵怀有、宗淑荣与两家的胡同中,赵怀有、宗淑荣在该胡同中放置了砖头数块,赵玉全在其正房东侧挖了一条沟。另经法院现场勘查,赵怀有、宗淑荣家与赵玉全家形成的胡同内的积水,须经该胡同由西向东流出后,沿赵玉全家房屋东侧由北向南流出。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赵怀有、宗淑荣家与赵玉全家胡同内的积水,须经该胡同由西向东流出后,沿赵玉全家房屋东侧由北向南流出,赵玉全在两家形成的胡同内堆放渣土的行为,以及赵怀有、宗淑荣将自家门前胡同(即赵玉全家房屋东侧胡同)内的道路垫高的行为,影响了两个胡同内积水的顺利流出,故对于赵怀有、宗淑荣要求赵玉全移除堆放渣土的诉讼请求以及赵玉全要求赵怀有、宗淑荣在其房屋东墙外清出一条排水沟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赵怀有、宗淑荣、赵玉全等均可自行采取拉窗帘、贴窗花等有效措施,避免各自陈述的隐私遭受侵害一事发生,故对于赵怀有、宗淑荣要求赵玉全堵死其正房北面西数第一扇窗户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赵玉全认为赵怀有、宗淑荣家的厕所散发的气味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但厕所通风为家庭生活所必须,被告赵玉全对此应具备一定的宽容,故对于赵玉全要求赵怀有、宗淑荣堵死其南厢房南边两扇窗户的反诉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对于赵玉全家的抽油烟机排油烟一事,赵怀有、宗淑荣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油烟对其造成了严重影响,且人人都应对邻居家正常生活排油烟一事具备一定容忍,故对于赵怀有、宗淑荣要求赵玉全封堵抽油烟管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做出判决:一、赵玉全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除其堆放在赵怀有、宗淑荣家与赵玉全家胡同内堆放的渣土。二、赵怀有、宗淑荣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赵玉全家房屋东侧清出一条排水沟。三、驳回赵怀有、宗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赵玉全的其他反诉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后,赵怀有、宗淑荣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撤销第二项、第三项,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其事实与理由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1.赵怀有、宗淑荣已经在地下铺设了排水管,无需再清出一条排水沟。2.赵玉全未在原宅基地政府审批范围内盖房,私自加设窗户,意图偷看赵怀有、宗淑荣家洗澡间及卫生间,属于侵权行为。3.赵玉全未按政府批示盖房,排出的油烟造成赵怀有、宗淑荣家墙体油污,并严重影响其清理厕所时的通行便利。赵玉全同意原审判决。审理中,双方均认可赵怀有、宗淑英在赵玉全家东墙外的地下,沿东墙埋设排水管一条,但上述排水管未埋设至赵玉全家南墙的位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相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二审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的争议:1.排水问题;2.赵玉全家北房北面窗户是否侵犯赵怀有、宗淑荣隐私的问题;3.油烟问题。关于排水问题,赵怀有、宗淑荣主张其已铺设了排水管道,无需再清出一条排水沟,但清出排水沟的目的在于妥善解决两家排水的问题,赵怀有、宗淑荣将自家门前胡同(即赵玉全家房屋东侧胡同)内道路垫高的行为,影响了胡同内积水的顺利流出,其虽已在赵玉全家东墙外埋设了排水管,但并未埋设到赵玉全家南墙,且两家之间东西向胡同内的积水亦难以通过该排水管顺畅排出。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要求其清出一条排水沟并无不妥。关于赵玉全家北房北面的窗户是否侵犯赵怀有、宗淑荣隐私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赵玉全家的老房建于1978年前后,该老房即存有北窗户,而赵怀有、宗淑荣家的南厢房建于2011年,其上设有南窗户,因此,双方南北房上均存有窗户的事实在赵玉全于2014年翻建房屋前既已存在,不能认定赵玉全为了窥看赵怀有、宗淑荣而私自在北房加设北窗户;同时,正如原审判决所论述,两家均可采取拉窗帘、贴窗花、改造磨沙玻璃等既经济又便利的方式避免各自的隐私遭受对方侵害。综上,赵怀有、宗淑荣要求赵玉全堵死正房北面西数第一扇窗户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油烟问题,赵怀有、宗淑荣认为赵玉全家抽烟机排出的油烟造成了墙体油污,影响其在进出两家之间东西向的胡同清理厕所时的通行便利,但抽烟机系居民所普遍使用的厨房电器,使用抽烟机必然会有油烟通过机孔排出屋外,作为相邻的各方,彼此间对此均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现赵怀有、宗淑荣未提交充分证据显示赵玉全家的抽烟机的排烟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故对其要求赵玉全堵死正房后抽油烟管的上诉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赵怀有、宗淑荣主张赵玉全未按政府批示建房,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可通过其他途径反映解决。综上,赵怀有、宗淑荣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赵玉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35元,由赵怀有、宗淑荣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赵怀有、宗淑荣共同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霞代理审判员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史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