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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泛太集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怡进出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泛太集运有限公司,张家港华怡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海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泛太集运有限公司(TranspacContainerSystem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阿尔弗莱德·霍夫曼(AlfredHofmann),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灿明,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建峰,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华怡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丹,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泛太集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洪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