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田忠杰申请执行严正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忠杰,严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田忠杰,男,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严正清,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禄丰县人。本院在执行田忠杰申请严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禄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严正清应支付田忠杰24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李加会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