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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和诉被告唐守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和,唐守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511号原告王广和,男。被告唐守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和诉被告唐守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王广和提供不出唐守文的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广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盖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