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郝丽娟与被告田富贵、李景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丽娟,田富贵,李景林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54号原告郝丽娟,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胜利街富豪楼3单元301室。被告田富贵,男,70岁,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李景林,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黄泥河镇胜利街一组。委托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丽娟诉被告田富贵、李景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彩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