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倪金贵与张富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金贵,张富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倪金贵。委托代理人:于俊,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富兰。委托代理人:曹宏平,泰州市高港区大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金贵与被告张富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金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