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74号原告:胡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结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