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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074号原告:胡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结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