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侯庆谭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桓台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谭,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桓台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马源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侯庆谭。委托代理人:孙太圣,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国良,该公司职工。被告:桓台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科科,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何维智,该公司职工。被告:马源海。委托代理人:何维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庆谭诉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桓台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马源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庆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侯庆谭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万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