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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侯庆谭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桓台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谭,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桓台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马源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侯庆谭。委托代理人:孙太圣,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国良,该公司职工。被告:桓台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科科,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何维智,该公司职工。被告:马源海。委托代理人:何维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庆谭诉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桓台县恒盛建筑有限公司、马源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庆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侯庆谭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万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