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才见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才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868号罪犯李才见,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长法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才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李才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才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才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