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浦某与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陈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634号原告蒲某,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陈某某,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某诉被告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蒲某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蒲某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蒲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才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