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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贺振广与武汉龙安浩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振广,武汉龙安浩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191号原告:贺振广。被告:武汉龙安浩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a栋24层09室。法定代表人:李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振广诉被告武汉龙安浩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振广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振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4.5元,由原告贺振广负担。审 判 长  陈 骏审 判 员  彭 林人民陪审员  金太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 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