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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宪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492号原告张宪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肖亚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64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赔偿208708.11元、被执行人肖亚光赔偿13336.92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宪文于2015年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亚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亚光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肖亚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642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张宪文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肖亚光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肖亚光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胡光明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忠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