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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刑初字第0027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荣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泰州市高港区多次以虚构家中出了大事、朋友驾驶自己车辆发生车祸急需用钱等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某乙、戚某计人民币3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用虚假名字“刘远”谎称家中出了大事急需用钱骗取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30000元。2、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泰州市高港区用虚假名字“刘某”谎称朋友驾驶自己车辆发生车祸急需用钱骗取被害人戚某人民币3000元。3、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泰州市高港区用虚假名字“刘某”谎称自己的比亚迪在维修店维修需要用钱骗取被害人戚某人民币3000元。4、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泰州市高港区用虚假名字“刘某”谎称自己的学员的父亲中风急需用钱骗取被害人戚某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未到庭证人王某、史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乙、戚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刑初字第0497号民事判决书;借条、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对此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被告人系坦白认罪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未退出赃款人民币三万八千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杂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意文书附页:(2015)扬江刑初字第00271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赃款予以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认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举报投诉方式:刑事审判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蒋杂云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