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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与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044-1号原告雷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北环路。被告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大荔县矿泉水源地。法定代表人姚某。委托代理人郑孝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大荔县段家镇段家村一组的土地(土地证号为荔国用(2011)第0010号)及房产(房产证号为荔房权证登有字第111**号)予以查封。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大荔县段家镇段家村一组的土地(土地证号为荔国用(2011)第0010号)及房产(房产证号为荔房权证登有字第111**号)的查封。审判员  王艳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