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台基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诉江门市江海区金龙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台基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金龙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深圳市台基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湖路华丰科技园E、F座C区五楼520、522号。法定代表人:王惠平。被告:江门市江海区金龙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高新区高新西路179号(高新区32号地段)。法定代表人:伍锦旋。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台基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4元,撤诉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雄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庆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