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郭丽平与朱小刚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04-2号原告郭丽平与被告朱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098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朱小刚应给付申请人郭丽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59307.72元。被执行人朱小刚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丽平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小刚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小刚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丽平同意延期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小刚应当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朱小刚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丽平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8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郭丽平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朱小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朱小刚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英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