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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5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1号3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蒋聪伟,高级顾问。委托代理人柳辉,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林××,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岩岩,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8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翡翠湖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翡翠湖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5元,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再交纳5元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巍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赫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