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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魏光惠与倪和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光惠,倪和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魏光惠。被告倪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光惠与被告倪和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光惠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光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0元,由原告魏光惠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良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丕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