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春云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26号罪犯杨春云,又名杨彩云,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了(2003)晋中中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7日以(2003)晋刑一终字第260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7月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杨春云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加强个人养成训练,考核期内无违纪事件发生;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在机工岗位上积极肯干,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春云的刑期从2009年7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3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杨春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春云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26年4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