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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范晓非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晓非,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5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晓非,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封国生,理事长。再审申请人范晓非因与被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以下简称朝阳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晓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回避住建委在没有得到国资委划拨批复情况下非法转移国有资产,违规办理所有权证的事实。中铁建总医院不存在移交地方管理的情况。2005年1月,经市卫生局同意后,以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名义对外营业。朝阳医院与京西院区不是同一法律主体,不存在朝阳医院庭审中陈述的已于2005年前接收医院的事实。事实证明,中铁建总医院直至2010年8月办理注销手续前,始终是依法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注册的中铁建总公司名下企业。一审法院以摘抄未执行文件的形式,认定朝阳医院2005年前接收中铁建总医院显然是错误的。因此得出朝阳医院享有中铁建总医院2004年11月30日所购买的16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债权继承权推理也是错误的。案件的焦点问题是持续六年的改制过程中,企业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朝阳医院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系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范晓非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明显缺乏依据,朝阳医院有权要求其腾退。范晓非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综上,范晓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晓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袁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