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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候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候金龙,北京市龙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7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候金龙,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龙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再审申请人候金龙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龙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候金龙于2015年4月9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候金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候金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