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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终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璐与潜山经济开发区古塔居委会中心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潜山经济开发区古塔居委会中心村民组,刘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潜山经济开发区古塔居委会中心村民组。负责人:杨吉青,该村民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璐,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上诉人潜山经济开发区古塔居委会中心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刘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潜山经济开发区古塔居委会中心村民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潜山经济开发区古塔居委会中心村民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伏虎审 判 员  马 骥代理审判员  陈铜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德智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