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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姚炳戍、陈赛钦与连学翠、第三人王锦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炳戍,陈赛钦,连学翠,王锦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648-1号原告:姚炳戍,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陈赛钦,女,1966年7月8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淑贝,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连学翠,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端伟,福建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秋梅,福建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王锦容,女,1955年12月1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姚炳戍、原告陈赛钦与被告连学翠、第三人王锦容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