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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成与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308号原告张成,男,生于1988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蔡成凤,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平安路黔程商务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周显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原告张成与被告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欠款,原告张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张成负担。审判员  殷贤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