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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牟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被抓获),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5日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牟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06号中乾花园公寓其租住的房间内,先后四次容留许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牟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06号中乾花园公寓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许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4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牟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06号中乾花园公寓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许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4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牟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06号中乾花园公寓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许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4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牟某在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06号中乾花园公寓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许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刘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样检测笔录、尿样结果照片、尿样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视听资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牟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东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