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花文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花文茂,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00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花文茂,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史国庆,理事长。再审申请人花文茂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六合村社区合作社(以下简称六合村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1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花文茂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属于因征地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不应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被申请人采取解除承包合同的方式对承包户进行清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评估报告中对申请人承包土地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明显过低,原判决违法认定不当。故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六合村合作社依据与花文茂签订的《宋庄镇六合村农业土地种植承包合同》约定,要求解除该合同,花文茂返还土地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就所涉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价值进行评估,该评估程序合法。花文茂认为评估价值明显过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花文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花文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