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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鹿金娥与济南义青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金娥,济南义青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800号原告鹿金娥,女,194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峰,商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XX,商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义青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万书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金娥与被执行人济南义青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南义青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0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毕延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