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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红侠与安徽梦之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侠,安徽梦之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75号原告:王红侠,女,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梦之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刘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侠诉被告安徽梦之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侠撤回对被告安徽梦之怡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红侠承担。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