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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丙灿与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灿,刘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01号原告张丙灿。委托代理人冯俊卿,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灿诉被告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丙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