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丙灿与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灿,刘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01号原告张丙灿。委托代理人冯俊卿,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灿诉被告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丙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