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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党广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党广运,男。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30层。负责人冯万春,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钊,男。本院在审理党广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广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广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广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党广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华 来源:百度搜索“”